购买不锈钢款未付清 对薄公堂欲讨回
据平安广西网报道,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候某支付某钢铁贸易公司货款153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报道称,候某在广东深圳市经营不锈钢生意,其经常到某钢铁贸易公司处购买不锈钢。2014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侯某尚欠钢铁贸易公司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的货款为15367元,欠条约定在2014年4月10日前付款清货款,逾期未付按每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至清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侯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钢铁贸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在钢铁贸易公司处购买不锈钢,经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