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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里应外合偷盗不锈钢...

近日,泰州市姜堰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徐某、曹某系夫妻,从事个体废品回收工作。二人曾在姜堰某公司回收过废旧物品,后与担任该公司门卫的被告人朱某相识,徐某常给朱某送盒饭,并送香烟给朱某。某日,徐某与朱某商定去公司内偷取些不锈钢刨花,朱某同意。

2022年8月的一天,徐某、曹某乘朱某值班的晚上驾驶自有的红色小轿车至该公司窃取不锈钢刨花,朱某给予放行。盗窃几次后,徐某、曹某不满足仅盗窃不锈钢刨花,于2022年9月份开始盗窃该公司车间内存放的法兰盘和柱状体钢铁等物品,朱某发现后并未阻止,仅让其下次不要来了。

徐某便又送一盒茶叶给朱某,约定等物品卖掉后另行给予朱某好处,朱某欣然收下,后干脆帮助徐某搬运公司法兰盘等物品至徐某车上。

三名被告人在2个月内盗窃作案8次,徐某将盗窃的法兰盘藏匿于某砂石厂内,将盗窃的不锈钢刨花、柱体废钢铁予以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余元。经鉴定,被盗法兰盘合计1244.93公斤,价值人民币45245元。2022年9月底,该公司员工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少了部分材料,后通过监控发现自家公司门卫监守自盗,朱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徐某、曹某也相继落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法兰盘,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盗窃的法兰盘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对曹某、朱某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系姜堰某公司门卫,被告人徐某等人正是由于和朱某勾结、合谋,利用朱某看守公司大门的便利,才能顺利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运出厂区。公司、企业的保安诚然负有保护公司、企业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对公司企业财产负有经手、保管的权利。本案中,朱某对本单位财物不具有主管或管理的权利。朱某利用其看守厂门的便利条件将车辆放行,表面上看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其实此职务之便与单位财物不存在主管、管理、经手的关系,应认为是工作便利。被告人徐某、曹某伙同朱某,并利用朱某看守门卫的工作便利,相互勾结,共同窃取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

此类案件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动作密切相关,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领域,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除加强日常管理外,还要紧抓员工的品德关,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监督考核。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来源: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