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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锈钢企业被“一案三罚”:自主验收≠自由验收

“一案三罚”:63万、11万、45.6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近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南通某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出“三罚单”。

据了解,南通某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锥形旗杆、不锈钢工业焊管、铝合金锥管及不锈钢饮用水管生产。该单位年产3500吨和年产4500吨不锈钢饮用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虽然分别于2017年3月和同年8月经过审批,但均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另外,2019年新增不锈钢管件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审批后方可投入建设,但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和验收。未执行环评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竣工环保验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黄某作为上述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公司相应的职责,造成该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企业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自由裁量对该司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罚金63万元和11万元。

因该司铝合金管生产过程中新增铝型材氧化工序,有硫酸雾及清洗废水产生。该工序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相应类别,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该单位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对该司处以罚金45.6万元。

自主验收≠自由验收!别踩9条红线! 

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施行,要求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标志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入企业全面自主验收时代,企业面临的行政审批手续得到精简,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自由”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查处! 

近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随机抽查时发现,清溪1家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企业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建设,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等资料,但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却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