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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企稳岗”措施来了!阳江推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

怎样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有什么金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克服疫情影响?2月12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实施意见涵盖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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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落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制定和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园区外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复产后无疫情发生。

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瓶颈问题

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以及能源供应、食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合金材料、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五金刀剪、交通物流、市场流通销售等我市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实施“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协调采购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筹措、原辅材料供应、上下游产业链衔接、跨省跨市物流运输等问题。

三、加强用工保障协调和服务

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帮助外省籍员工较多的企业协调解决员工返工返岗困难,加强对务工人员返回阳江的引导。鼓励企业招聘本地劳动力。加强市内外劳务帮扶协作,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推进网络招聘,促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

四、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支持和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服从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配、生产、转产、扩产的企业,按照产品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期,生产或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因扩大技术改造投资等而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予以资助,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中国银行辖内机构“抗疫贷”专属授信产品纳入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五、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适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并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效果达标的可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准许延期申报纳税,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八、捐赠支出免征部分税款或实施税前扣除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对免除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企业,按免租月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对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主体,在安排各类政策扶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以优先扶持。

十、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对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复工、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支持,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明确政策标准且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及时拨付资金。对2019年初已达产且年产值达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19年价计),2020年第一季度增加值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纳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及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十三、加大金融纾困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多渠道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需求,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有关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利息支持,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用好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的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降低首贷门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全市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市恒财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减免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十四、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和征信管理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五、建立完善审批“直通车”制度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并联审批,压减审批时限。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省、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律通过该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答、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不断档。

十六、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加快重点项目复工,推动第一季度计划开工的10个市重点项目尽量如期开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努力完成全年316亿元的投资计划。积极争取省对我市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等资源指标的支持。推动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项目建设原材料等物资及时供应。

十七、抓住窗口期谋划推动一批补短板项目

抓住国家和省加大重点领域补短板政策支持力度的机遇,针对本次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领域短板,加大医疗卫生、物资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环保、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投资力度,梳理一批补短板项目,争取增列为2020年省重点项目;提前将具备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提上议程,推动江城区固废处理环境园等项目规划建设;谋划市区西部医院、县级公共卫生医院、市应急物资储备库等一批新项目。

十八、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通道

开通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对进口救援物资实施快速验放。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可凭市场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后补证件。对于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

二十、强化涉企事务服务支撑

畅通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粤商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组织律师团队为企业因疫情违约和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个月。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