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发新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
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改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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