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涉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立案处罚!
为扎实推进小榄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按照《中山市小榄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镇应急管理局以零容忍的态度
违法案例
案例一:9月23日,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筛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4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4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罚款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10月9日,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在抛光车间内抛光打磨锌合金件和不锈钢件使用砖槽式通风道作为除尘风道,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罚款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来源:小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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