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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新闻

肇庆市消委会公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肇庆市消委会了解到,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当中以家用电子电器类为主。

案例一:购买的假冒电线电缆获赔五万元

2015年6月18日,四会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区爱华的投诉反映,于2015年1月,在四会市的华兴五金店购买了约3000元广东电缆电线,后发现与正品不同,于6月5日寄送几根电线到广东电缆有限公司检测部,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质测部出具了书面,证实为假冒其公司产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四会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的情况,迅速对华兴五金店进行检查,依法将涉事商品及进货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并将样品送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鉴定。6月29日,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证实送检样品是假冒产品。

9月10日,四会市消委会约谈经营者,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通知投诉双方召开了两次调解会,最终双方在四会市消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共识,由经营者和其供货商共同赔偿消费者5万元。四会市监局也依法对经营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2万元的处理。

案例二:行驶中小轿车无端自燃获更换新车

2015年8月20日,消费者邱小姐反映,于2014年8月22日在肇庆福特4S店购买了一台福特牌嘉年华小轿车,在2015年8月19日12时5分左右,此车在四会市S263线行驶时起火自燃,幸好并无人员伤亡。

车辆在事发前10天才保养完,没有任何私自改装。事发后交警处理后4s店把车拖走,之后4s店一直拖延都不给一个答复,每次联系都敷衍消费者,并多次以车烧毁后拖车破坏现场为理由拒绝赔偿。

消费者表示,在起火当时已立马拨通4s店电话,4s店并没有要求保护现场,现在才怪责当时没有保护好车身,实属推卸责任,望端州区消委会协助处理。

接诉后,端州区消委会立即联系4S店,经了解,事发后4S店已马上向福特厂家汇报,并代客户向厂家索赔。厂家派出高级工程师到店内查看事故车辆,由于车辆从现场拖回店内的过程中,有部份零件脱落,导致未能查出起火原因,所以厂家回复不予赔偿。

在端州区消委会的调解下,4S店作为长安福特经销商,再次与长安福特总部联系,积极与厂家沟通协调,最终厂家回复: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客户办理有偿换车,消费者在支付了原福特牌嘉年华的车辆使用费9000元后,由厂家更换嘉年华新车给消费者。

案例三:“十六铺家居店停业事件” 共接投诉63宗

2015年12月28日,肇庆市端州区消委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肇庆十六铺家居店已关门停止营业,但交了货款仍未送货。截至2016年1月13日,共接到消费者投诉63宗,涉及金额154180元。

端州区消委会对来访的消费者均按程序做好登记工作,并立即通知辖区工商所赴现场核查联系十六铺家居经营情况。鉴于有关十六铺投诉量增长迅速,涉及金额比较大,端州区消委会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将“十六铺停业事件”函告区府办,并向市工商局报告。

同时,消委会将情况函告法院,建议各部门介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经过端州区消委会努力协调,已成功处理49宗,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7542元。

案例四:样板手机重新包装诱骗 最终作退机处理

2015年11月7日,唐先生于城区好世界一楼挂着华为品牌的手机店(端州区广立通迅器材经营部)以2399元价格购买了华为畅玩4C手机和荣耀7两款手机。在付款之际,商家以要到仓库拿货为由,把样版机重新包装,然后卖给唐先生。

后来,在装卡调试的过程中,商家以卡机为由,建议唐先生换购其他品牌产品。最终,唐先生在商家的推荐下,勉强同意换了1台一米手机和华为G7,还补了50元现金。回家后,唐先生觉得被商家骗了,马上回到商家交涉,但商家不承认欺诈,不退货也不换手机。

经市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退回一米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五:汽车公司强收手续费 最终退款

2015年9月5日,陈先生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50号的中环名车汽车有限公司预订一辆价值20.85万元的吉普自由客2015款2.0P运动版汽车,并缴交了20000元订金,当时商家承诺30日内能提货。

10月26日,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该款汽车申请银行贷款未能办理批款。10月28日,陈先生致电商家协商退还20000元订金,商家以需要等待负责人签名为由多次拒绝陈先生退还订金的请求。

11月初,商家已联系陈先生退还18000元订金,剩余2000元作为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业务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陈先生认为不合理,并表示协议上并未注明需支付手续费,现时希望商家能退还2000元手续费,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诉求人已保留订金合同)

2015年12月28日上午,端州区消委会把投诉情况反馈给被陈先生,并了解情况,因陈先生为外地人,且在办理货款时,未能提交完整手续。经办人提出为其代办需交2000元手续费,并以短信方式得到投诉人同意确认,因而扣除其2000元手续费,因经办人的处理方式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同意退还所扣除的2000元手续费。

案例六:美容院单方转移客户 涉嫌强制消费

陆小姐于2013年在端州区棠岗路加州阳光小区楼下的新姿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充值卡。2015年3月初及3月中旬其在美容院工作人员游说下分别向卡内充值了900元及2000元。

2015年4月1日,美容院工作人员突然告知陆小姐因合同期满该院即将进行搬迁,并表示把陆小姐转移至端州区彩云路新世界小区附近的金沙美容院继续享受美容服务。

陆小姐对此不满意,认为美容院明知合同期满仍游说其往卡内充值属于欺骗行为,且未经其同意将其消费资料转移至其它美容院属不负责任行为,曾与美容院协商退款遭拒,陆小姐要求美容院退回卡内余额约3000元,请消委会协助处理。

经端州区消委会调解,新姿美容院退回了2900元给陆小姐,双方达成协议。

案例七:骑自行车无碰撞摔伤 车行赔偿医疗费退回车款

2015年7月中旬,高要区外来务工者廖先生在南岸某车行购买了一辆自行车给妻子上下班使用。5月7日凌晨,其妻子在下班途中,在无任何碰撞的情况下,因车把折断,骑自行车摔伤,花去医疗费7500元。廖先生认为是自行车质量问题所致,要求车行赔偿医疗费以及购车款。多次与车行交涉无果,遂向消委会投诉。

经高要区消委会多次调解协商,最终经营者愿意赔偿廖先生妻子的全部医药费7500元,退回购车款260元。

案例八: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成功调解电视机质量投诉

凌先生于2015年2月15日在广宁县宾亨镇富城电器商行以2400元购买了一台39寸飞利浦液晶电视机。2015年5月该电视机出现两条红线,于是向该电器商行反映,几天后维修师傅上门检查后说可能是因电视机流液造成,需要把电视拆开检查后向厂家反映。过了半个月凌先生向商行过问此情况,答复是要重新拍相片到厂家做鉴定,最后说鉴定结果是人为造成电视机流液,不在电视机保修范围,不予保修。凌先生对此鉴定结果不满意,于是向本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权。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认为该案中争议标的物飞利浦液晶电视机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符合新《消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要件,适用新《消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展开调解。消委会最终通过政策攻心,帮助当事人双方认清各自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妥协。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消费者补800元换同型号新机。

案例九:因网签故障 购房诚意金退回

2014年12月5日,胡女士交付诚意金1万元,订购四会碧桂园豪园商品房一套,后因网签系统故障,四会碧桂园公司未能按时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文件。

然而,碧桂园公司没有向消费者发出任何的书面、电话通知,或者信息通知确切的签约时间。只在12月20日下午由销售员发短信询问消费者,还要不要所订购的商品房,第二天早上当消费者看到短信致电碧桂园公司时,公司回复其订购的商品房已售出,并拒绝退回消费者1万元的诚意金。

接诉后,四会市消委会向碧桂园公司发出《消费争议调查函》,其后多番交涉,最终碧桂园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退回消费者交付的1万元的诚意金。

案例十:空调出现质量问题获解决

2015年7月21日,冼先生在鼎湖区金七喜家电商行(格力专卖店)购买悦风KF-26分体挂壁式空调,当晚开机使用后就有响声噪音。第二天,冼先生到该店反映,要求维修人员检查。几天后,商店派售后维修人员检查,答复是热胀冷缩面板问题发出的响声,同意过几天后换面板。

直到约20天后,专卖店以多种理由(比如负责人出差、旅游、休息)等,拖延时间没有更换面板。8月19日,冼先生致电格力空调公司400的咨询投诉电话。8月21日,售后维修人员上门更换室内机。然而,噪音问题仍未解决。

随后,冼先生再次致电专卖店,对方让冼先生找佛山格力空调售后点处理。当冼先生致电佛山格力空调售后点时,对方却告知冼先生,找购买的商家处理问题。

其后,冼先生多次来回在佛山格力和鼎湖专卖店之间要求解决问题,但均没有给予解决。冼先生希望消委会进行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鼎湖区消委会的调解,鼎湖区金七喜家电商行联系厂家再对空调的出风口进行更换,噪音问题得以解决,投诉人冼先生表示满意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