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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新闻

1500万!广东一不锈钢制品企业因环保问题被重罚→

近日,江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了一起案例。据披露,当地一家厨具企业为节省治污成本铤而走险,偷排超标生产废水,结果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罚金及生态损害赔偿合计超1500万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企业废水收集池内设置有两根与雨水井相连的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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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废水经排水管排入收集池旁的雨水井中

查处情况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总量控制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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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