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有“靠山”!
真是好消息!未来三年,广州居民在广州以外、粤港澳大湾区以内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既可向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10日,广州等珠三角九市消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在澳门签署为期三年的《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的有关内容,广州居民选择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的,若投诉符合条件,则由广州市消委会将投诉转至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调查处理,再将有关处理结果或意见转告消费者。此外,广州居民在葡萄牙共和国(购买地)发生消费纠纷,也可由广州市消委会通过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转交。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地(购买地)在广东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地)在港澳地区的,分别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介绍,本次《备忘录》的签署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等要求,加大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消费维权合作力度,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共享与区域互动,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消费纠纷受理机制。
广州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备忘录》不仅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九个城市及两个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在跨境、异地维权方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同时。还为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促进粤港澳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互联互通提供消费环境保障。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