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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新闻

佛山一不锈钢经营部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艺社不锈钢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的电动葫芦吊钩标记的钩号是“2.5”(钩号╳2 就是吊钩额定起重量),吊钩却标记为2.8t,横梁上标注额定起重量为2.8t,该设备涉嫌存在“大吨小标”。同日,执法人员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上述1台起重机进行检测。经核算,该起重机所配置钢丝绳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5t、起升高度为6m。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属于应当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上述起重机的检验申请,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使用特种设备,且未办理上述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025年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