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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新闻

佛山一金属表面加工企业隐瞒申报信息被罚

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下称“乐从监督管理所”)到乐从镇良教大沙基的某五金电泳厂进行检查。该厂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于2018年12月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2月延续排污许可证,现排污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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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证记载,该厂生产过程中不含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但经过现场执法人员的细致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扩建氧化、封孔、染色等生产设施,实际生产设施、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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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厂于2021年12月申请排污许可证续期时,为加快排污许可证续证的办理进度,故意隐瞒了扩建的生产项目及其产生了第一类污染物总镍的相关情况,属于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该企业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乐从监督管理所最终对该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1.8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撤销当事人现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