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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新闻

潮州一不锈钢项目受处罚

近日,潮州市生态局对潮州市兴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手表项目作出处罚,具体如下: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湘)罚字〔2026〕18号

马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任法定代表人的潮州市兴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兴武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兴武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兴武公司设有不锈钢手表扣加工项目一个,项目于2021年8月建成,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冲床34台、滚筒23台、手动抛光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原料→冲压→手抛→水磨(研磨)→冲洗→烘干→成品。生产项目已配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不锈钢手表扣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冲床车间内冲床机正在冲压原料,水磨车间内的滚筒机中有待加工的不锈钢手表扣和抛磨石(石粒),现场滚筒机没有运行,车间内地面放有除蜡水、用于打磨的石粒和半成品手表扣,成品仓库摆放有手表扣成品一批。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也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兴武公司不锈钢手表扣加工项目对应“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兴武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6年3月30日和4月24日我局对兴武公司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我局2026年5月7日对兴武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岳武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日、2026年4月29日对兴武公司受委托人马晓阳的《调查询问笔录》;兴武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的复印件、《租赁合同书》、2021年7-12月份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据为证。

2026年6月17日我局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告字〔2026〕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调查,兴武公司不锈钢手表扣加工项目建成时间为2021年8月,即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21年8月,距我局2026年3月30日进行检查时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兴武公司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作为兴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你予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询问以及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收集的证据可确认:

1、关于潮州市兴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投产持续时间

经调查询问及取证,兴武公司于2021年8月开始投产至我局2026年3月30日对兴武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故认定投产时间为12个月以上。

2、关于产排污情况的认定

现场检查时兴武公司的不锈钢手表扣加工项目正在生产,项目主要有废水和固废产生。经调查,固废中包括有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此种固废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 336-064-17,故产排污情况认定为有毒有害污染物。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1.8裁量标准,处罚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元。

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5%(裁量起点)+0%(报告表类)+13%(有毒有害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11%(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配合调查)=49%。对法定代表人马岳武的罚款金额=49%(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元=9.8万元。

综上,我局原拟对你罚款人民币98000元。

2026年6月6日,你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自愿申请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我局同意后,于2026年6月11日在《潮州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并于同日向我局提交登报版面资料及收费票据。

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四)当事人生产过程含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或重金属超标排放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的规定。对你降低后的罚款为人民币58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元(¥58800.00)。

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