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一资讯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突出问题整治和重大民生实事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涉企行政执法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结果预期、接受监督

(一)完善涉企行政执法事前公示机制。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功能,增加公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主体职责、监督渠道等信息,更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涉企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需要新增、调整或者取消的,省、市两级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管理权限,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提交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务和数据部门审核(省司法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务和数据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创新涉企行政执法事中公示机制。全面推行亮码入企制度,执法人员实施入企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及行政检查二维码,便利当事人了解检查主体、人员、事项、权益及监督渠道等信息。运用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的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主动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表明身份。探索开展执法体验或直播式执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观摩和监督,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健全涉企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定期清理制度,参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进行定期清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及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不满5万元(或者等值物品价值)的行政处罚,不予公示或终止公示,公示满1年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终止公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时,应当一并公示涉企综合查一次开展次数、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的最高频次数等关键数据。(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制度性成本。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执法观察期等制度,积极推行信用监管、非现场执法等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涉企行政执法水平。

(一)建立企业合规经营指导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梳理本部门涉企执法中的高频违法事项,形成企业行政违法风险点清单,有针对性地提出合法规范经营指引,引导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各部门合法规范经营指引一并嵌入亮码入企行政检查二维码,方便企业接受检查时同步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优化涉企综合查一次机制。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监管对象须实施靶向监管外,综合查一次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合理控制综合查一次部门数量及人员数量,每次参与联合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原则上不超过5家,参与部门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两人。不同层级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由法定的最低一级部门牵头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下放镇街后,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的,应当主动联合镇街实施。探索推行非现场综合查一次方式,由相关部门通过全省在线监管系统制定检查表单,共同开展线上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通共享。对联合检查中形成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开展同类检测鉴定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探索企业安静生产期模式。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按月设置一定期限的企业安静生产期企业安静生产期内,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公共安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举报投诉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入企实施行政检查。建立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企业,不予适用企业安静生产期相关规定。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健全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指导企业积极完成规范经营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依法适用减免责。对适用执法观察期的企业实施不超过1年的延伸考察,企业在延伸考察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推行行政检查一查三用和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制度。推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一查三用做法,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应当同步完成行政检查、调查研究和普法宣传,并在现场检查记录(笔录)中记录询问企业诉求情况。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向被处罚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被处罚企业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健全行政处罚罚款延期、分期缴纳制度。行政处罚执行环节中,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的经济影响,及时响应、处置合理、合法诉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执法部门评估认为行政处罚罚款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相关企业给予不超过5年的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期限,最大限度减少罚款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行政处罚罚款的延期、分期缴纳制度,明确适用情形、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分期期数、延期时限和履约监管等内容,规范制度执行流程。鼓励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切实缓解执行矛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创新涉企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和公信力。按照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署要求,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积极推进互联网+执法数字智慧×执法转变,提高执法效能

(一)建立健全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成果,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数智化双向协同审管联动新机制,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开展严格查,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查,对涉及多部门的同一检查对象或事项开展联合查,对四新经济施行审慎查,对投诉举报、舆情较大等社会关切问题实现快速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推行涉企执法证照线上核验制度。加大电子证照归集与应用力度,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营商环境的优化作用,利用法人专属数字空间,实现证照线上查询、核验。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时,能够通过粤执法等系统在线查询、核验企业证照的,不得以查询、核验为由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司法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执法标准统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确有必要的,地级以上市行政执法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量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应当直接适用,确保裁量标准统一。企业反映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标准不协调统一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响应,协调并明确统一标准;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作出决定,涉及上位法有关规定的,按程序向上级反映。着力整治选择性监管执法,严禁对外地经营主体不合理增加检查抽查频次、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搞内外有别、选择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推进跨区域执法协同联动。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行政检查,提升区域协同能力。推动制定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事项清单,规范线索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执法、证据互认、处罚衔接等流程。探索创新委托取证+属地处罚联合检查+分别处置模式,明确行政执法协助请求的受理、执行和反馈时限,确保协助方提供属地支持,防止违规实施异地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健全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推动涉企行政执法发现问题常态化纠治。

(一)健全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舆情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加强政企沟通,定期开展涉企执法满意度测评,拓宽诉求沟通渠道。(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政务和数据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健全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常态化监督机制。继续紧盯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督。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年度方案,重点指导督促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涉企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减免责、信用监管、亮码入企等制度,以及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地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刚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政府督查、法治督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等监督方式的协同,建立健全各类监督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三)创新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对照权责清单,建立行政权力数据一本帐,加强数据归集,做到应归尽归。深化粤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推动政府层级监督和部门督促指导上线全覆盖。建立行政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常态化监测机制,财政部门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通非税系统数据查询权限,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非税系统及时监测、分析涉企罚没收入情况,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务和数据局)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依托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持续强化跨部门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建立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任务落实。要加强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衔接,强化源头治理、常态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查漏补缺,定期复盘、排查堵点,对制度空白、效果不佳的及时建立健全。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实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内容。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典型案例、政策解读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宣传工作成效,提升企业和群众对行政执法惠企政策的知晓度与获得感,增进企业理解支持,营造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执法保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执法人员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过程中出现的非主观性失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鼓励对优秀执法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提拔晋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薪酬待遇倾斜,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广东省司法厅

202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