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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广东安全生产执法新规实施→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

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

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行政执法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原《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1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处置措施等行为。

第三条  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精准执法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权责一致、上下联动、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

第四条  根据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时间少于6个月)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尾矿库(含正在销库中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木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罚款十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省、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  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差异化执法,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省和地市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执法管辖权限分级

第八条  实施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

第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下列执法工作:

(一)对中央直属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矿山数量较多的市属矿山企业总部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抽查,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进行查处;

(二)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工作;

(三)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的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下列执法工作:

(一)对本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

(二)对辖区内的中央直属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层级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加油站除外)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进行查处;

(三)本辖区跨县(县级市、区)案件的执法工作;

(四)本辖区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工作;

(五)本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案件的执法工作;

(六)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的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他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除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管辖权限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下,在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受指定单位不得再行移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申请移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

对县(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案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指定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受指定单位不得再行交办。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受指定单位不得再行移交。

第十四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之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同一企业同一执法事项重复执法检查。

 

 第四章 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科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及时征求上下级意见建议,避免执法检查对象重复。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可以参照上级部门的做法。

第十七条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并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按要求实行数量控制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临时性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辖区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影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