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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建局、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局)、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5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认识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涉企证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创设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重塑营商环境广东优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作、全力以赴,确保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如期实施。

二、统一规范“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一)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1.改革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改革内容。在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整合证照、备案回执不再发放。

3.登记部门。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部门直接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登记信息公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

(二)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规范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

2.改革前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衔接。改革前,企业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

3.原营业执照失效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企业一律使用加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三)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被整合证照或备案回执;对企业凭原有证照、备案回执办理的许可、备案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管理需要的,由企业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后续业务。

(四)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

1.信息共享方式。各部门已实现本系统全省信息归集的,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分发至本系统省以下单位;未实现本系统全省信息归集的,通过市级共享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实现有关数据交换;广州、深圳通过本市共享信息平台实现有关数据交换。

2.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相关信息通过上述方式共享给相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认领接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企业登记信息,做好共享信息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实现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的有效融合使用,避免让企业重复填报信息、重复提交材料。

3.共享平台升级完善。省信息中心要升级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信息共享交换。

4.补充采集事中事后管理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管理需要的,由原证照发放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强化保障“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各地有关部门要向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人财物和信息化专项经费保障,确保一线窗口服务力量、设施配置、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与改革需求相适应。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有关工作,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附件:“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