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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佛山11月起将对包括不锈钢工业企业在内的钢铁行业开展排污专项监管执法

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从佛山市环保局获悉,9月11日,《佛山市鋼鐵、水泥、石化工業國家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方案》已經出爐。据悉,佛山市11月起對鋼鐵等企業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行為将開展專項監管執法。方案提出,10月前要完成全市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的鋼鐵工業企業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其中,對包括一批不锈钢企业在内的63家鋼鐵行業企業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钢铁、水泥、石化工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

佛山市钢铁、水泥、石化工业国家排污

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20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和《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7〕1296号),规范我市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纳入《管理名录》中的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持证之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管理,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我市仅有轧钢生产工序的钢铁工业企业,其中,年产量少于50万吨的冷轧钢铁工业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本次发证范围名单详见附件1。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站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本次发证范围名单详见附件2。


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的排污单位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等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的排污单位,全部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本次发证范围名单详见附件3。


各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上述三个行业发证范围名单中存在遗漏的工业企业,应当一并纳入本次发证范围并将名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核发机关

鉴于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要求使用环保专网,目前环保专网权限仅到区级,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企业均由各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发。


四、完成时限

现有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工作,并申请排污许可证;2017年10月30日前,各区环保部门完成辖区内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应发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现有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区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如下:

   

 1、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网上申报。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并按行业分别按照HJ846-2017、HJ847-2017、HJ853-2017(详见附件4-6)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3、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前向所在区区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同时提交包括承诺书、排污口和监测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环评批复等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各区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Action.do?actionType=quit)上,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依据HJ846-2017、HJ847-2017、HJ853-2017明确的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六、工作任务

(一)指导企业申请

按照《暂行规定》、HJ846-2017、HJ847-2017、HJ853-2017,并充分结合我市钢铁、水泥、石化工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指标核定与分配确认结果,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把握如下要求:一是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二是企业可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填报相关设施,也可采用企业内部现有设施编码进行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按照编码规则对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并与企业填报的内部现有设施编码建立对应关系,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三是对本工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填报。


我局将于2017年9月15日前统一组织各区环保部门、各相关企业开展集中培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传达国家和省关于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系统解读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场指导企业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请各区局根据本方案,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尽快熟悉本工业技术规范,在培训前完成系统注册,并根据技术规范试填系统,对填报数据做好保存。


(二)集成过程管理

为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环境监察等总量指标核查核算技术方法的统一,在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排污总量指标、实际排放量鼓励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核查核算。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要集成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审查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征收环境保护费(税)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现有排污单位参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三)强化环境监管

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2017年11月起,对全市钢铁、水泥、石化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开展专项监管执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石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落实报告制度

各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暂行规定》以及《通知》的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开。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我局将加大督办力度。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环保部门应主动组织各类宣传和专题培训,做好企业事业单位解释服务工作,多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区环保部门应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面的力量,推进多元化监管,强化政府监督作用,突出排污许可证的刚性约束,提高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应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自发证之日起,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四)鼓励和培育第三方机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通过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市场,促进排污许可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佛山市钢铁行业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名单

(63家发证,1家重点管理,其余简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