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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400系不锈钢大厂泰山钢铁集团重整获批

2026年2月1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6年2月1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51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51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26年1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会议方式主持召开泰山钢铁公司等 51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设立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其表决结果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 91.3%,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3.86%;职工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 99.93%,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0.22%;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 90.47%,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68.98%。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其表决结果为:出资人组表决同意的出资人出资额占所有出资人出资总额的 91.12%。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上述条款设定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比的条件,故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外,出资人组表决同意的出资人出资额占所有出资人出资总额的91.1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另,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内容完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程序、分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表决程序符合程序合法原则。其次,《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再次,对《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在破产清算程序可获得的清偿比例,符合最大利益原则。最后,《重整计划(草案)》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重整计划的执行无法律及事实障碍,即经营方案和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可行性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现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51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51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