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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不锈钢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有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标识有“2.8t”字样,铭牌磨损无法显示额定起重量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4.5吨货物的能力。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工作效率和便于厂内不锈钢管的生产搬运,购买安装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械,将其额定起重量标识修改为“2.8t”。涉案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须进行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