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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产品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以案说法→

在不锈钢行业,购销双方经常会面临着产品质量问题,接下来将从以下不锈钢质量案例,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知识点。

案例: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304不锈钢板,合同价款为3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为国标,质量异议期为A公司收到货物后7日内,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产品合格,同时约定一经切割使用后视为产品质量合格。A公司于2018年3月份收到该不锈钢板,加工成不锈钢顶板于2018年5月向C公司进行供应,C公司于2019年8月份向A公司致函,明确顶板存在严重生锈,A公司至C公司处协商处理此事,双方经光谱仪打出元素含量不符合304标准,A公司遂将案涉板子予以拆除并花费35万元重新为C公司采购新的钢板加工。因A公司与B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协商无果,A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向法院诉讼,要求B公司解除合同予以退还30万元货款,并赔偿拆除人工费2万元,另购材料差价5万元,同时承担违约金9万元,总计46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质量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把握如下要点:

1、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产品质量异议期限,以及产品质量验收标准是否约定明确

作为供方我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限,如需方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在无法明确证明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是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点,作为需方应不要写明产品质量异议时间,如未列明按照国家规定为2年质量异议期。

2、货物的同一性如何确定

作为原告如何证明货物系被告供应的系此类案件的难点,作为采购方建议出现问题时一定要让对方到现场去,双方共同封存样品,签字确认,或者通过公安、质检部门施压让对方确认样品,或者在签订合同提货时人到现场随机封样让供方进行签字确认。

3、能否进行质量鉴定

货物质量纠纷在确定同一性的前提下,就可以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在无法确定同一性的前提下是无法进行质量鉴定,原告自然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导致败诉。

来源:易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