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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财政部发布2条减税通知

近期, 财政部发布了两个重大利好政策,一个是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 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