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屋税收下月调整 租金收入3万以上受益大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广州拟自5月1日起相应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此次政策调整的最大受益者,将是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出租房屋。这是广州市地税局在日前发布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新增“租金收入”及“征收率”一档
对比现行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可见,此次政策最大的调整是:把四大类租金收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出租非住宅房屋、转租住宅房屋、转租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收入)的档次及与此相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都增多一档:现行只有三档,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四档,即把现行的“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这一档又再细分为“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和“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的”这两档租金收入,同时,这两档月租金收入相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均较现行的综合征收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
征求意见稿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是6.425%。现行规定是: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又如:征求意见稿中,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是8.75%;而现行的规定是: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者受益最大
对比现行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可见,此次政策调整的最大受益方是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其次是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4万元为例,现在每月要按8%的综合征收率缴税3200元;但按征求意见稿,每月将按6.425%的综合征收率缴税2570元,即每月可少交税630元。
以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写字楼等)月租金收入8万元为例,现在每月要按14%的综合征收率缴税11200元;但按征求意见稿,每月将按8.75%的综合征收率缴税7000元,即每月可少交税4200元。
追问
为何5月起调整出租屋税收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四税两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从广州市地税局在有关解读中的解释看,此次调整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国从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二是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此,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综合征收税费范围调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于是必须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